Tuesday, November 4, 2014

團體競選—被提名權、提名權、投票權、被投票權

近來2014年吉隆玻精英大學第九屆下鄉團將遴選第一屆回鄉籌委團。

作為制度的重新建立,以下有幾項這次投票需要注意的地方。

1。缺席者的被提名權、被投票權。
以三個角度探討:
a. 倫理
以人與人之間的交流關係看來,
沒有理由缺席投選籌委團的會議,可被知情與不知情者視為不負責任。
有理由缺席投選籌委團的會議,可被不知情者視為不負責任。
b. 現實
現實情況是,與各方權衡之下,確實是有些理由導致缺席。
c. 法律
人不應空間的不同而喪失被提名、提名、被投票以及投票的權利。

2。缺席者的提名權與投票權。
身在一個團體,我們與一般的選舉有不同的地方。
一般郵寄選票,只需對一個職位兩者選其一,不必考慮假設其中一位候選人落選後,那麼他/她可再競選另外一個職位的情況。

因此,權衡兩者情況後,缺席者需交上一份名單,由競選主持人代為提名與直接計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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